画院介绍

北京鸿兴书画院成立于2015年,主要为国内外书画艺术家及书画艺术学者提供展览展示交流的艺术平台,并为促进中华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做出自己应有贡献。

画院本着弘扬中国书画艺术文化为目的,团结广大的书画艺术工作者、爱好者和学者,联合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机构,采用不同的形式开展书画艺术展览和书画展售活动,与海内外开展国际艺术交流活动项目,并运用互联网进行线上展览展售、拍卖和艺术家重点推广等方式,使中国书画艺术走进千家万户,真正走入艺术市场。与此同时,协会大力开展书画艺术教育培训,培养和挖掘书画艺术人才,促进发展书画教育普及工作,并诚挚邀请企事业单位及广大艺术家加盟,谋求在文化艺术事业上共同发展。


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北京鸿兴书画院。

第二条:北京鸿兴书画院成立于2014年 ,是由海内外华人书画家、书画理论家、篆刻家、工艺美术家、从事相关艺术的工作者及书画艺术爱好者等自愿组成的国际型协会组织。是以开展海内外书画理论研究、促进海内外书画艺术的发展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北京鸿兴书画院的宗旨目的:传承华夏文明,弘扬传统文化。团结海内外书画艺术工作者,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艺术及先进文化,促进我国书画艺术交流与书画事业、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北京鸿兴书画院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书画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举办书画作品展览及笔会。 

(三)组织、开展书画教学与培训,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人才培养与推荐。

(四)开展书画的创作评审、艺术品鉴定。 

(五)编辑、出版书画教材、杂志、报刊、作品集等。 

(六)书画艺术网络制作开发。

(七)代表国内书画艺术界与外界联办展赛,进行对外交流、联谊和有关合作事项。

(八)组织、开展创作、展览、比赛、拍卖、评论等多种形式的艺术活动。

(九)组织、开展本画院业务领域内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申请入院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加入本画院的意愿。 

(二)拥护本画院的章程。 

(三)具有较高的书画艺术创作或书画鉴赏能力。

(四)经本院理事推荐,或由本院直接发函吸收为本院会员。

第六条:会员入院的程序: 

(一)交入院申请书,附本人1寸免冠照片2张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三)由本院“专家评审组”审查通过,院长签批。

(四)由画院签发证书。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院主办、协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院内其它合法权益。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院章程。

  (二)执行本院的决议。

  (三)维护本院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院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院费。

  (六)向本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向本院推荐人才、订阅院内刊物。 

第九条:会员退院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证件。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研究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职权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领导本院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本画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并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院出席社会活动。

第十六条:本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院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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